close
婚姻法,第四十六,精神,家庭暴力,你自己
提問: 起訴離婚時,家庭暴力該怎樣取證? 問題補充: 家庭暴力是否可以作為起訴離婚的證據?
如果不構成輕微傷又是否能作為證據?
身上的舊傷已經好了只有疤痕了又怎么辦?
医师解答:
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,導致離婚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: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;
(三)實施家庭暴力的;
(四)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。
根據相關司法解釋,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“損害賠償”,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。


建議一;去醫院驗傷,開證明


建議二;可以在精神損傷上取證,取證主要有人證,物證、視聽資料等,你自己注意取證,同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gugu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